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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 Nei Mongol Dian Forensic Institute

研究院概况   

内蒙古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成立于2018年6月,是由内蒙古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倾力打造,汇聚内蒙古公、检、法、司、卫司法鉴定人才,以迪安鉴定事业部为依托的集“科学研究、鉴定服务、人才培养、产品开发”于一身的第三方智库型机构,下设学术委员会、心理评估基地、鉴定大数据研究院、教育培训中心等多个部门,将积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放共享优质创新资源,为推动司法行政科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科室架构   

迪安鉴定具有专业化的团队,团队职责分明
鉴定政策与发展研究室
  • 1.司法鉴定政策研究
  • 2.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趋势研究
  • 3.司法鉴定能力评估与评查研究
  • 4.编辑《司法鉴定政策研究》杂志
  • 5.编撰发布各类别年度发展报告
  • 6.编撰系列工具书性质电子出版物
  • 7.关键词“鉴定政策”公众号建设维护
  • 8.法润数据库内容建设维护
科技研发办公室
  • 1.鉴定标准制度
  • 2.鉴定新技术来发与专利申请
  • 3.组织和协助鉴定人员发表文章、编写著作
  • 4.外部科研项目信息收集、申报和日常管理
  • 5.内部科研项目指南制定、申报、评审和管理
  • 6.迪安鉴定科研奖励的组织、评价和实施
  • 7.各类技术相关专题项目的建设管理
教育培训办公室
  • 1.鉴定职业继续教育课程开发、组织和实施
  • 2.承接司法部、司法厅局及其他相关行业委托承办各类专题培训
  • 3.力争成为司法部全国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基地,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 4.鉴识教育(宋慈网校)建设
  • 5.承担迪安鉴定培训基地(内外部)的评估和管理
  • 6.承担教育培训相关的外部合作
  • 7.迪安鉴定培训师资团队的建设与管理
  • 7.关键词“鉴定政策”公众号建设维护
  • 8.法润数据库内容建设维护
学术委员会
  • 1.审议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并提出咨询和评议性建议
  • 2.审议培训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 3.审定研究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等,并提出科研项目立项建议
  • 4.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
  • 5.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研究院学术活动
  • 6.聘任特聘研究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 7.迪安鉴定研究院系列丛书编纂
综合管理办公室
  • 1.负责研究院行政管理
  • 2.协助研究院领导完成其他工作
财务室
  • 1.负责研究院财务规划
  • 2.负责研究院财务管理
鉴定大数据研究室
  • 1.鉴定大数据研究的规划
  • 2.鉴定大数据的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
  • 3.鉴定大数据的挖掘分析
  • 4.人工智能在鉴定领域的应用和产品开发

内蒙古警官学校

内蒙古警官学校:内蒙古警官学校是全区仅有的一所国家级重点全日制中等专业人民警察学校。学校拥有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过硬、治学严谨、对学生充满博爱之心的师资队伍。
2000年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干警培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监狱局安全培训中心、驾驶员培训中心、法律心理咨询中心相继在警官学校挂牌。
此后,学校承担了一系列不同类型的培训工作,如全区司法行政干警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公务员初任上岗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心理测试培训、社会保安人员培训、汽车驾驶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等。所有这些培训,对加强全区司法队伍建设和法学教育,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主渠道作用。
学校突出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办学模式为特色,以服务教育为宗旨,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用开拓创新的改革意识和超前性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思路,加大特色专业的调整和创建力度,受到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内蒙古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鉴定科学及相关领域理论和技术,促进司法公正。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工农兵路24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壹佰万 元;出资者: 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金额: 壹佰万 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鉴定科学技术理论研究 ;

(二) 鉴定科学技术方法研究 ;

(三) 鉴定科学技术推广与培训 ;

(四) 司法鉴定管理理论研究 ;

(五) 心理学及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及技术研发;

(六) 心理学及相关领域的培训推广及评估服务;

(七) 法律、法规不禁止的其他研究、咨询活动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 1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云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